2026年9月1日,進出口局發布第1163/XNK-XXHH號公文,就出口生產鏈中半成品的原產地確定、證明單證及原產地累積規則作出詳細指導。
具體內容如下:
1. 鉛板(HS編碼8507.90.19)的原產地確定
- 非優惠規則:適用第44/2023/TT-BCT號通知附錄I所規定的”LVC 30%或CTH”標準。生產工序須超過第31/2018/NĐ-CP號議定第9條所述的”簡單加工、處理工序”。
- 優惠規則(EVFTA協定):根據第14/2026/TT-BCT號通知附錄II,ex第85章的具體規則為”使用除產品所屬品目以外任何品目的原料進行生產;或所使用原料的價值不超過產品出廠價的70%”。加工工序亦須符合第14/2026/TT-BCT號通知第10條關於超過簡單加工的規定。
2. 自產原料的原產地證明單證
對於在國內生產並用於後續工序製造蓄電池的鉛板,申請簽發C/O的企業須提供按第05/2018/TT-BCT號通知所附附錄X式樣填寫的貨物原產地申報及承諾書,以按規定完善C/O簽發檔案。
3. 原產材料的累積
非優惠C/O(B式樣)的原產材料累積,按照第31/2018/NĐ-CP號議定、第05/2018/TT-BCT號通知及第44/2023/TT-BCT號通知執行。
對於優惠C/O,按照越南所參加的相應FTA協定執行。
(根據2026年9月1日第1163/XNK-XXHH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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