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时进口货物原标签必须标示原产地

2026年9月16日,海关局发布第21814/CHQ-GSQL号公文,就办理通关手续过程中进口货物原标签标示的规定作出指导。

1. 通关时关于原标签的规定:

根据第37/2026/NĐ-CP号议定第42条第2款,进口货物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其原标签必须完整标示以下内容(以越南语或外语标示):

  • 货物名称
  • 货物原产地
  • 境外生产或对货物负责的机构/个人的名称及地址

常见违规提示: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原标签未标示货物原产地信息的,不符合上述规定。

2. 原标签未完整标示强制性内容的后果

进口货物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如被认定原标签缺少原产地信息或强制性内容,企业应采取以下处理步骤:

  • 查阅第119/2017/NĐ-CP号议定第31条第8款(经第126/2021/NĐ-CP号议定第1条第54款修订、补充)中针对进口货物标签标示违规行为所规定的补救措施。
  • 主动直接联系该批货物办理进口手续所在的海关单位,以按照职权获得具体补救方案的详细指引。

(根据2026年9月16日第21814/CHQ-GSQL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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