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20日,海关总局发布第20691/CHQ-NVTHQ号公文,就进口初级加工木材品项增值税政策的适用进行详细指导。
详细指导内容如下:
- 税收政策: 进口一般初级加工木材,若属尚未加工成其他产品的种植、林植产品,或于进口环节仅经一般初级加工者,则不属于增值税课税对象。
(依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5.1条)
- 一般初级加工木材的分类: 包括粗锯木材、表面粗糙的方材(未经刨光/修整);未压制成板的旋切/刨切单板;木片;以及木材副产品(木屑、树皮、木料端头、边皮、刨花)
(依第84/2025/TT-BNNMT号通知第20.1条)
- 如企业无法自行判定产品属一般初级加工或深加工,须提供产品生产流程,由农业与环境部鉴定及确认。
(依据 第20691/CHQ-NVTHQ号公文,2026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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