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进出口货物之海关手续

2026年7月23日,海关总局颁布第19297/CHQ-GSQL号公文,关于就地出口、进口手续的指引。详细内容如下:

1. 就地进出口货物的定义与范围

就地进出口货物是指依外国商人指定,基于越南企业与外国商人之间的买卖、加工、租赁、借用合约,于越南境内交付、接收的货物。

具体情形包括:

  • 加工货物: 于越南生产,并由外国商人下单、交付予同样位于越南的其他组织/个人。
  • 买卖、租赁、借用货物: 越南企业与外国商人之间,其中货物被指定于国内各企业之间相互交付接收。

2. 关于类型代码与手续的指引

依货物使用目的与交易本质,企业须依第1357/QĐ-TCHQ号决定正确套用类型代码。

若企业依G12类型租借暂时进口货物,则依G22类型办理就地再出口(再出口为执行有期限项目而暂时进口的机器、设备)。若未按期限办理海关手续,则依政府2026年5月15日第169/2026/NĐ-CP号议定的规定处理。

依买卖合约就地进口的企业,依相应类型开立报关单,可依使用目的采用A11类型代码(消费经营进口)或A12类型代码(生产经营进口)。出口、进口海关手续办理地点依各类型的规定执行。

3. 注意

就地进出口货物须完全遵守税收政策、管理及专业检验的相关规定,与直接自国外进口的货物相同。

于租借机器(G12、G22代码)的情形,若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海关手续,将依2026年5月15日第169/2026/NĐ-CP号议定处以行政违规处分。

(根据 19297/CHQ-GSQL号公文 20267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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