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3日,海關總局頒布第18773/CHQ-NVTHQ號公文,關於在等待價格諮詢期間將貨物投入市場流通並開立加值型發票的指引。
據此,海關總局確認,若企業符合貨物放行的相關規定(參考下文所引規定),則於等待價格諮詢期間,貨物獲准進口並在市場上流通。企業獲准銷售並依規定開立發票。
需價格諮詢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
1.「貨物放行」的本質
依《海關法》第36條,貨物放行係指海關機關於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時,允許出口、進口貨物流通:
- 貨物符合出口/進口條件,但尚未確定應繳的正式稅額
- 報關人已繳稅,或已由信用機構就依自行申報所計稅額提供擔保。
2. 依規定獲准放行貨物的各種情形
海關機關將在下列情形下允許放行貨物:
- 需等待分析、分類或鑑定結果,以確定貨物的編碼、數量、重量
- 於報關單登記時尚無正式價格
- 報關人尚無足夠資訊、資料以確定海關價值
對申報價值存有疑義的情形:海關機關通知疑義依據、預定價格及方法,供報關人進行諮詢以釐清準確性。
(根據 第18773/CHQ-GSQL號公文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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